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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及其法律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6 03:24)     点击:276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及其法律规定

  一、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3] 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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