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02:35) 点击:285 |
【缓刑制度】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 【缓刑制度】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设新的缓刑类型 目前,许多国家刑法关于缓刑种类的规定,正朝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同缓刑类型的方向发展,很多法制发达的国家都规定了不止一种缓刑类型。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缓刑种类的规定只有一种,即所说的附条件的赦免主义。虽然战时缓刑制度属于附条件的有罪判决主义,但其适用范围非常小。我国现行缓刑种类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缓刑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改过自新非常不利,特别是对于某些青少年犯罪人 [7]。因此,笔者主张我国刑法在保留现有的刑罚暂缓执行缓刑的同时,应当考虑增设缓宣告缓刑并扩大附条件的有罪判决的使用范围。多种类型的缓刑制度并存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缓刑,增强缓刑制度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具体而言,对情节轻微的青少年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宣告缓刑;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附条件的有罪判决;对符合缓刑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可以适用保留犯罪记录的刑罚缓执行缓刑。 (二)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缓刑适用的刑种,一般国家或地区最初都限定为自由刑,但是随着法制的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刑法典规定对罚金刑也可以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法有必要规定对罚金刑适用缓刑。从合理性上讲,自由刑尚可宣告缓刑,比之自由刑要轻的罚金刑更有理由适用缓刑。从必要性的角度看,允许罚金刑缓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罚金的弊端,因为对于经济贫困的犯罪人来说,罚金必然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对于犯罪人悔过自新、改恶从善非常不利。 (三)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完善 我国刑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般被认为是缓刑使用的实质条件。笔者认为该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机关把握和操作,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导致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泛化适用缓刑的权力。另外,仅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犯罪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显得不够全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借鉴缓刑制度先进国家的立法例,把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扩展为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以及犯罪人个人情况三方面的内容。同时,为了使该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缓刑使用的实质条件具体化、明确化。例如,根据缓刑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判断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生活环境、生活经历工作收入状况等方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完善有关缓刑撤销的规定 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缓刑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我国现行刑法只笼统规定一个“情节严重”,这十分不利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应当将情节严重加以明确化,具体化。例如,借鉴缓刑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规定如果缓刑人持续或者多次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应当撤销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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