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类型比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02:37) 点击:301 |
【缓刑制度】缓刑类型比较 【缓刑制度】缓刑类型比较 各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根据暂缓内容和法律后果的不同,缓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缓宣告主义,也称为宣告犹豫主义。是指对特定的对象,在确认其犯罪后不马上予以宣告,而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没有发生取消缓刑的事由则不再作有罪宣告,反之,便宣告其有罪。这种缓刑由英美两国创制,当今世界,除英美两国外采用这种缓刑制度的国家并不是很多。 二是附条件的有罪判决主义,也称为缓执行主义或执行犹豫主义。是指当被告刑事责任可能确认时,虽为罪行之宣告,但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其刑罚以促其自新。如果在此暂缓期间没有发生特定的不良事由,则免除其有罪判决。由于这种缓刑制度能够激励犯罪人改过自新,符合现代缓刑制度的宗旨,因而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种缓刑制度。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即非常接近这种缓刑制度。 三是附条件的赦免主义,也称附条件的恩赦主义。是指行为人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期间没有发生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免除其原判刑罚,但有罪判决仍然有效。这种缓刑制度目前也有不少国家采用。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56条g第1项规定:“如果法院没有取消暂缓执行刑罚,那么,在考验时间期满后免除刑罚。”现行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缓刑以及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缓刑也属于这种类型。 附条件的有罪判决主义能使行为人所受的不利有罪判决归于消灭,这对犯罪人而言是一种极大的鼓舞,可以帮助犯罪人摆脱心理负担,激励其顺利回顾社会。但是这种制度造成的有罪不究很容易破坏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而有可能使法律的尊严受损。相比之下,附条件的赦免主义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附条件的赦免主义在缓刑考验期满而未撤销缓刑的情况下,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保留有罪判决。这样规定不仅可以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而且兼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保留其有罪判决还可以对犯罪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约束其遵纪守法,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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